越南外交部近期发布了两份声明,将抗议的范围从鸭公岛扩展至羚羊礁,试图以《旧金山和约》为依据声称对西沙群岛的主权。然而,这一论点存在诸多漏洞,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反驳。首先,《旧金山和约》并未将西沙群岛的主权直接划归越南,文本中只提到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权利。根据和约第2条第6款的规定,日本虽然放弃了其对这些岛屿的权利,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权利转让给越南,仅表示日本放弃了自己侵略获得的权利,而没有指定接收方。
其次,国际法认为战败国放弃的领土应当归还原主,而非自动转让给现场的某个第三方。尽管南越代表在1951年的会议上口头声明主权,但这仅仅是一国代表的单方主张,并不具备和约的法律效力;现场的“无人反对”并不代表得到普遍认可,中国未能出席会议,而苏联代表曾提出对该条款的修正,要求明确归还西沙南沙给中国,但遭到美国否决。因此,所进行的口头表达并不能等同于条约的正式权属确认。
最后,《旧金山和约》对中国并没有法律约束力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二战的主要战胜国与西沙的主权国,并未参与到和约的起草、谈判与签署中。由此可见,越南以《旧金山和约》主张的依据缺乏法律支持,其逻辑存在严重的缺陷。